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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社会的法概念——我院顺利举办“法律是什么”系列第六期讲座

12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龑教授应邀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简称“STL”)开设了题为“智能社会的法概念”的讲座,我院黄卉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是“法律是什么”系列讲座的第六期,此系列讲座依托我院黄卉教授主授的选修课程《法理学》开设,向全院师生及院外人士开放。讲座共分为十期,每期邀请不同领域的法律前沿学者和专家教授担任主讲。

张龑教授首先从自己的学术研究脉络谈起—— “我在德国的学习主要受维也纳学派、基尔学派影响,二者一脉相承”。维也纳学派主要受19世纪以来德国实证主义传统的影响,并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思想启示下提出了一系列有别传统的见解,逐渐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逻辑实证主义。基尔学派方面,张教授则表示自己深受阿列克西教授的影响。哲学观的介绍,为整个讲座奠定了基调。

紧接着,张教授开始切入智能社会的法概念。张教授提出了法的四个特征:法是一种文化产物,即其本身是一个理性造物;法是一种权威设定的,具有制裁能力的产物;法是一种道德相关的存在;法本身需要载体的承载,这一点在智能时代表现为计算机语言与算法。

围绕着以此四点为特征的法,张教授探讨了三个问题: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的同源性、智能时代下法的规范性及规范性来源和智能时代的人类交往模式与法概念。 

当尼采看到上帝成为一个康德哲学中的概念,大声宣称上帝已死的时候,康德实际上还将上帝作为一个假设引导性理念留存在人世间。但无疑,人类已告别超越于人的造物主,成为自我的立法者。“但同学们要注意到,上帝死亡,神学思维却长存”,张教授表示,今天西方的政治哲学和法学,严格来讲是一套神学思维的产物,因此会出现“立法者意志”的概念。可智能时代的立法者意志是什么?当自然人这个法律基本概念而不是法律具体规则受到冲击时,我们该如何去破局?沿着康德的脉络反思,我们会发现人工智能与法律同源,都是理性的产物,都是身体与意志二分下的产物。当我们可以回溯到那个可预见的源头时,这个问题就会有一个不错的解答。

关于法的规范性,张教授列出了一个简单的公式:X(任一事物)+规范性=法律,即任何一个事物赋予规范性后即可以变为法律事物,典型的例子就是货币,其为纸张与规范性的结合。我们也可以将其表述为“所有东西通过基础规范这个范畴转换器机制进入到了一个应然的规范空间”。张教授主要从两个角度阐述了他所认为的智能时代的规范性来源:其中最主要的是主权空间问题,即对一个空间具有主权意志及施加主权意志的能力。除了这个问题,主权空间之内,还会存在主权空间内话语权争夺的问题,这个问题则主要通过规范算法来解决。总而言之,以主权空间之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和以规范算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是我们认识智能社会法概念的两个维度,也是我们前进的两个基本方向。

第三个问题——智能时代的人类交往模式和法概念则是一个“软”的问题,即交往媒介的问题。语言表达人类的主观性,计算机系统的主观性体现在算法。算法是我们对计算机语言再规范时的一套规范化表述,是智能社会的交流语言,是人和智能机器沟通时的桥梁,规范智能社会要从规范算法做起。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就权力主张论下责任与义务的区分、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的国际法层面论证、事实与规范性的结合原理方面提出了问题,张龑教授都一一给予细致耐心的解答。整个讲座处处体现了张龑教授的学者担当与人格魅力,展现了一个中国法学者对自己使命的探寻与认知。

“今天我们谈论所有的知识,都是中国人可以亲力亲为的。我们当年学的、讲的,都是别人家的故事。而今天,我讲的则是自己家的故事。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思考要有一定的自主性。不是说完全靠自己,而是运用西方理论来理解我们新的时代。”

文字:胡金浩

图片:贺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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