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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应邀于我院举办主题讲座

12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受邀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简称“STL”)举办“法理学的性质”主题讲座。

“法学院值得待四年吗?”

一杯清茶,一本《法律的概念》,白底黑字幻灯片。当日刚从北京赶来的陈教授坐定在国法教室,面对着台下的同学,开篇便抛出这个问题。全场一片静默,陷入沉思。

陈教授对于学生的沉默并不惊讶。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白法学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庞大的话题,也正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法律是什么”系列讲座中第三期的探讨主题。该系列讲座依托STL黄卉教授的《法理学》课程创设,每期邀请不同领域的法律前沿学者和专家教授担任主讲。

陈教授认为,法学远不止于法条与案例,广为传播的法学定义也是存疑的。如果光从“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切入,我们就无法透彻理解法学的概念。而且,法律本身也具有特殊性:它主张自己是正当的权威,确认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社会的公共判断标准,法律需要能够创造公共利益,它追求恰当分配,维护正义,持久吸引人们来遵守它。法律人是这套判断标准的使用者,应当在明确的标准之下,慎重处理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地位等重大利益。

“法律人是站在普通民众一边的法律应用者,要克制自己的偏好,对他人采取一样的标准。”陈教授环视四周,字句有力,“为什么法学院值得待四年?其中一半是因为,即使明白了法律要求什么,还是不等同于获得了以法律判断取代个人判断的能力。”

陈教授接着介绍了法学的基本结构。在实在法理论下,他首先阐述了价值中立的法教义学,通过与宗教学和神学的区别类比,生动介绍了法教义学不挑战实在法这一前提。在符合实在法外,他提醒大家注意法学的另外一个关键特征,即体系性。

法教义学其实是对形式体系性的满足。从低层面上来说,法条的具体位置决定了它的意义,法体系的既有决定需要被遵守。陈教授边解释边例举了部门法的总则分则,带同学们回顾了著名案件。在更高层面上看,体系性对我们还有更高的要求,即价值一致性。但是,不同实在法的原则是相互竞争的,例如民法中的私法自治与诚实信用之争,刑诉中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争等等。因此,在价值选择时,我们时刻受到实在法的限制,所得的也是一种非理想的规范理论。

那么,这时候正是法理学登场之时——它就是用来克服非理想的规范理论之缺陷的。陈教授点出了我们面临的两个困难,其一,有时实在法体系只能容纳坏的价值;其二,有时最佳价值处在实在法体系之外。他谈到了上世纪末刑法修正案中,将有罪推定改为无罪推定的历程,谈到了种族问题、动物权利,最终引入了理想规范理论的概念,即摆脱实在法体系的约束,来寻求最佳的价值。

陈教授紧接着指出,一旦我们开始进行这样的寻求,个人判断又悄然回到了舞台——而我们明明才说到,需要以法律判断取代个人判断。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理想的规范理论的理论”,即法哲学范畴的后设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后设理论围绕着概念问题展开,困难程度不言而喻,又可分为关于价值与关于法律的后设理论。而后者,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把相似的事物切开”。为了进一步方便台下同学理解,陈教授紧跟热点话题,举了离婚冷静期与同性婚姻的例子,让大家对于后设理论的重要性产生更深的认识。

“值得在法学院待四年吗?” 最后一张幻灯片,陈教授再次给出了开场的问题。经过他的讲授,同学们也了然于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以法律判断取代个人判断的养成需要时间,体系性的学习亦然,这都要求我们沉下心来,不断求索。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十分热烈。拥有不同本科背景的同学们结合自己的专业与在STL学习的体验,向陈教授提出了各种问题:理想规范理论和自然法的关系、美国大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授课模式对于体系构建的影响……陈教授一一耐心回答,也鼓励大家大胆提问,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黄卉教授也加入了讨论,和陈教授碰撞出了不同思维的火花,现场气氛高涨。“你的所有质疑都可能是合理的,”黄卉教授总结提问环节时对同学们如是说道,“没有受过打击的野心和认识,不是真正的野心和认识。”最后,她代表同学向陈景辉教授集尽精华的分享表示感谢,本次讲座也在掌声中结束。

文字:钱书茗

图片: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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