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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冸伟江教授受邀在我院举办主题讲座

2020年12月17日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冸伟江教授受邀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简称“STL”)举办“系统论法学视野中的法律”主题讲座,这也是本学期“法律是什么”系列讲座的第五期,全系列由我院黄卉教授主持。

法理学死亡了吗?——作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冸伟江教授对这个问题毫不避讳。他直截了当地向同学们罗列了对于法理学的科学性、实践性与冗余性的三大质疑,并一一陈述个中缘由。天马行空、各自为政的法理论,上达德沃金却不能下通小案子的矛盾现象,非错即冗的怪圈,无一不展现了法理学面临的危机:法理学是否还能归于法学学科?其对于真实世界的价值何在?是否会产生法教义学对法理学的“弑父”?

同学们面对这一系列连环提问,虽存疑惑,但兴趣愈浓。冸伟江教授随之介绍了分别基于一般法教义学说、无用之用说与实践参与说的抢救法理学的三种努力,他认为,这些学说都有其洞见与优势之处,但也存在较大问题,并未解决法理学的身份焦虑。例如,实践参与说就低估了法教义学的威力,忽视了它本身就能够提供工具手段,能避开冗长的理论思辨,在尊重预设主流社会理论道德态度的情况下做出价值判断。冸伟江教授提到,诸如罗伊诉韦德案等疑难案件,事实上并不是通过法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强度和抽象度的理论论辩的方式解决的,而是通过类似于桑斯坦所说的“不完全的理论化合意”予以裁决的。“法官并不需要成为哲学家才能够作出判断。”冸伟江教授总结道。

对现行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归纳分析,冸伟江教授带领同学们再次思考法理学的本质,这其实也就是在促使大家思考,一种超实证的、从整体性层面追问“法律是什么”、用何种方法论观察法律等问题的持续的和系统的理论努力,对司法裁判和法律系统而言的用处。

在实践参与模式的框架下,法官的个案裁判实践是法实践的唯一内容,这导致我们在处理法理论和法实践关系时,不得不借助于“法教义学”这个中介管道。那么在厘清法理论和法教义学的关系时,法理论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相对于部门法教义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法理学的科学性又在何处体现呢?

冸伟江教授认为,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一个人的工作主要是在论证“真”或者“不真”,且在此论证过程中,有一定的辅助设施或机构,定期将研究成果发表,而其同行也用“真”或“不真”来批判审视,那么他的研究就是科学——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也便为科学的了。

“但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不适用法理学。”冸伟江教授用清晰明了的图表流程图进行辅助讲解,让同学们对法理学所处的位置、法理学与科学哲学的类比以及法律系统的内部分化与外部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为了让大家直观体会到法理论的定位,即“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的含义,他举了“自动生成的机器”和“非自动生成的机器”之例:面对同一输入,后者在输出前会有一个关于“我是谁”的反思。

“人其实就是这样的,你的爸爸让你晚上不准喝咖啡,你会想,他是我爸爸,我要听他的;你的同学让你晚上不准喝咖啡,你就会想,他又是谁?凭什么呀?”冸伟江教授生动风趣的例子引来教室内一阵会意的笑声。他最后指出,对于法理学而言,它反思的主题,就是将反思导向系统与社会环境的区分,也即导向此种区分的统一性,导向它的可能性条件,以及导向它的效果,尤其是它给法律带来的效果。

在冸伟江教授的精彩分享中,同学们积极思考,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问题,例如决策前的论证环节的必要性等。冸伟江教授和黄卉教授一同为提问者耐心细致地解答,用国内指导案例、引国外学者理论,全场气氛活跃,巧问妙想不断迸发。在听众的意犹未尽和一片掌声之中,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钱书茗

图片:贺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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