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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杰出访问学者Susan Finder接受Law.asia采访

题注:Finder教授向Law.asia记者解释了中国的“判例”系统,以及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下“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的区别。

近日,我院杰出访问学者Susan Finder教授就最高院与中国的案例系统这一问题接受Law.asia记者采访。Law.asia是汇聚了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以及 India Business Law Journal 这三份亚洲顶级法律期刊内容的多语言资源平台。

Law.asia在其4月28日的“要闻”专栏报道了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商事判决”的裁决。上海海事法院在3月作出的这一裁决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承认并执行英国商事判决。在宣布该判决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纪要”)。其中第44条规定,当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或已和中国达成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或两国通过外交途径作出互惠承诺,则两国的法院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业界认为,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决受到了最高院该份纪要的影响。

作为研究最高院司法活动的专家,Susan Finder教授认为,尽管中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但其“正在制定自己的判例法”。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定某程度上可视为一种试点。“它可能会成为典型案例。”Susan Finder教授专门解释了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下“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区别:在中国,尽管“先例不具有约束力,但指导性案例法院应当参照,除非该案例与随后颁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抵触”,典型案例则不然。“典型案例中,由最高法院出具的最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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