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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院十五周年系列访谈 | 马修·斯蒂芬森(Matthew Stephenson):接纳未知,行途自明

Matthew Stephenson,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以下简称“STL”)访问教授。在加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前,Stephenson教授曾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担任斯蒂芬·威廉姆斯高级法官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的法官助理。他于1997年在哈佛学院获得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在哈佛大学获得J.D.和政治学博士(Ph.D.)学位。

Stephenson教授自2010年首次到STL开课以来,已连续14年在学院授课。他曾开设《法律解释理论》《美国行政法》以及《国际反腐败法》等课程。在《法律解释理论》课堂上,他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致力于培养学生批判性思考和决断能力。Stephenson教授自己的读书生涯是如何度过的呢?多年的教学与研究经历,又如何影响了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他在课堂上是如何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这种方法的独特魅力究竟何在?对于“年轻法律人最重要的能力”与“法学院最重要的训练”,他又有何独到见解?他与STL之间又有哪些精彩故事?让我们通过这篇访谈,共同探索这些问题的答案吧!

求学经历

Q:您曾经说过自己对数学有浓厚的兴趣,但您在哈佛大学读本科时,最终选择了东亚研究(East Asian Studies)专业。到了研究生阶段,您又回到哈佛大学攻读J.D.和政治学博士学位。您能分享一下在这些不同的成长阶段,您做出这些选择背后的故事吗?

和许多人一样,我最终的职业选择并非童年、少年甚至大学时所设想的。对我个人而言,我的职业道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些“失败”所塑造的,因为我发现自己无法掌握某些技能。小时候,我曾梦想成为一名工程师,希望通过进入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来实现这一梦想。但高中毕业那年,我发现自己的数学能力并不足以支撑这个梦想。尽管在十六七岁之前,我一直以为自己很擅长数学,但后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我意识到这条职业道路并不适合我。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我在高中的美国历史课上读到了一本关于冷战时期美国外交政策的长篇书籍,从此对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产生了浓厚兴趣。那时是20世纪90年代初,我读完那本书后,就预感到中美关系将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国际关系之一。事实证明,我的预感是对的。因此,在哈佛大学时,我主修了东亚研究,而非政治学、经济学等更宽泛的专业。我认为了解中国至关重要,我立志成为一名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

但是,与数学曾“阻挡”我实现工程师梦想类似,这一梦想同样因我未能熟练掌握中文这项基本技能而受挫。在大学里,我学了三年中文,毕业后又到北京深造了一年。虽然我的中文水平可以让我在北京生活、进行简单交流、在商店或餐馆与人对话,但始终只停留在“马马虎虎”的水平,无法支撑我成为专家。而现在,我几乎已经把中文忘得一干二净了。

因缘际会,在本科时期,由于对中国抱有浓厚兴趣,我恰巧在法学院参加了一个聚焦于中国与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研讨会。法学院学生们的讨论质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让我首次萌生了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念头。当时,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中美合作是一个热议话题。尽管中美两国在贸易和个人权利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普遍看法是,中美两国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上有着共同的利益。这一观点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我心想:“或许,我可以考虑去法学院。虽然我并不精通中文,无法成为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但我可以凭借对中国的了解,在法律与发展领域深耕。”虽然我的研究不再限于中国,但我可以探索更广泛的法治议题,特别是如何在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出于这样的考虑,我决定在研究生阶段同时学习政治学和法学。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兴趣像往常一样再次发生了变化。在法学院,我选修了一门行政法的课程,并深深被其吸引。在学术生涯的初期,我发现自己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和权力分立的问题。人生的航向总是充满了未知,难以预测。后来,清华大学邀请我前去讲授美国行政法,这一契机让我重新建立了与中国的联系,也正因为这次经历,我获得了访问STL的机会。

我的经验是,年轻人未雨绸缪,为未来想做之事奠定基石固然重要,但人生之路并非总是坦途,精准地规划出十年或十五年后的自己或许并不现实。此外,那些你以为已经放弃的事物,或许会在不经意间为你提供意外的助力。我曾以为自己已经完全失去了对数学的兴趣。在大学期间,我并未学习过任何数学课程。但是,当我开始学习政治学时,我发现自己对博弈论很感兴趣,因此我必须重新学习一些数学知识。在我担任法学教授期间,我认为自己已经不再对中国问题感兴趣。然而,后来我对反腐败(anti-corruption)领域产生了兴趣,并有机会来到STL任教,这让我重新开始关注这些议题。未来总是如此难以预测。

法学院经历

Q:您能分享一些在法学院时的经历吗?当时法学院的学术氛围是怎样的?在您看来,法律学习中最引人入胜的部分是什么?另外,您在法学院有没有遇到过什么让您觉得特别难忘的事情?

哈佛法学院的学术环境总体上给我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才智出众的英才在此汇聚。尽管学术氛围常显紧张,但我并未感受到令人不快的竞争压力。我知道有些电影如《力争上游》(The Paper Chase)和《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会让观众认为哈佛法学院是个竞争激烈、人情冷漠的地方,但我的亲身经历却并非如此。在我看来,如果存在竞争,那更多是个人与自我的较量。

若真要挑剔,我对法学院稍感不满的是,在攻读了两年政治学博士学位后,法学院的学习方式在某些方面让我感觉回到了高中。博士学习初期与法学院的氛围截然不同,那是一个小而紧密的学术团体,每个人都怀揣进入学术界、成为学者的梦想。学生与教授之间的交流更像是朋友间的探讨,而非上下级关系。然而,法学院的环境则更为正式,有固定的座位和储物柜。同时,我还觉得在法学院的同学们更加关注如何规划人生的下一步,正如在高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美国的高中阶段,大家非常注重制作出一份出色的简历,以确保能进入知名大学;而法学院的学生似乎也同样强调打造引人注意的简历,以获得不错的法官助理职位或进入一家知名律所。但总的来说,我确实觉得法学院的学术环境相当出色,尤其是在第一年之后。这主要是因为周围的人都极其聪明且富有思想,我真的非常热爱这样的学术氛围。

在法学院的第一年,我感觉自己被引领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这既充满挑战又令人兴奋。我以为自己很聪明——毕竟在进入法学院前,我在哈佛大学本科课程中表现出色,并已经在哈佛大学政治学系攻读了两年博士学位。但进入法学院后,我常常惊叹:“哇,我以前从未这样想过。”尽管环境发生了变化,但这是种积极的转变。

或许,我的政治学博士与法学院的课程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阅读方法的不同。在攻读政治学博士时,阅读量相当大,我每周都需要阅读八到九本书,但主要是采用略读方式来把握核心观点。然而,进入法学院后,阅读材料相对简短,每堂课仅需阅读20至30页,因此我最初并未太过在意。但随后,我意识到必须调整阅读方法,因为这些内容的信息含量极高。单纯的快速浏览已无法满足需求,我必须对每个部分都进行深入的阅读。我得学会如何以法学生的方式进行阅读,这对我来说并不总是那么自然而然。我会划线标记出那些我认为是案件关键的段落。但有时,我发现自己划了许多线,却仍未能抓住重点。我清楚记得,在民事诉讼法的一堂课上,当我们就某个议题展开长时间的讨论后,教授总结道:“所以,你们看,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一句话是……”接着她念出了那句话。我低头查看自己的书本,惊讶地发现,那正是我唯一没有标记的句子。那一刻,我知道自己必须更加努力调整阅读方式。

在法学院的众多经历中,要选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段确实不易。我遇见过许多鼓舞人心且思想深刻的教授,还有幸参与了模拟法庭比赛。虽然在决赛中我们未能夺冠,让人感到有些失落,但那次的经历依然十分宝贵,队友间的默契与合作以及我们共同面对的挑战,都让我难以忘怀。另外,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的编辑工作虽然不时有些枯燥,例如需要检查教授文章的引用格式,但总的来说,能够成为其文章委员会的一员,并与同学们就各类法学问题展开辩论,依然是一段非常有意义的经历。

法官助理经历

Q3:您曾担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C. Circuit)斯蒂芬· 威廉姆斯法官(Judge Stephen Williams)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Justice Anthony Kennedy)的法官助理。您能否分享一些您担任法官助理时的经历或故事呢?您认为法官助理经历在哪些方面影响了您的教学和研究?

为Williams法官和Kennedy大法官担任法官助理的经历都让我受益匪浅。身为法官助理,我有机会深入了解幕后的种种,例如判决书的撰写过程,这确实相当有趣。Williams法官有三名助理,而Kennedy大法官则有四名。与大型律师事务所相比,这样的团队规模确实要小得多。律师事务所通常结构庞大,初级律师往往与合伙人之间隔着多个层级。然而,在法官的小团队中,我有更多机会与法官直接沟通,同时也肩负了更大的责任。

担任法官助理还让我有机会领略到不同法官的工作风格。在上诉法院,由于Williams法官的办公室与其他法官的相邻,加上我有不少朋友也在同一法院为其他法官服务,我逐渐发现,尽管法官们的基本工作相似,但各团队的运作模式和架构却大相径庭,这一点令我深感有趣。

当我担任法官助理时,尤其是在最高法院时,我常常提醒自己,这是一段多么难得且与众不同的经历。它的价值不一定在于它可能为未来带来的好处,更在于这次难得的机会,让我能够亲眼见证最高法院如何裁决案件,让我有机会接触到了许多原本难以触及的信息。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我在研究和教学方面获得了一些启发,我也在课堂上分享过自己参与的案例。然而,对我来说,这段经历最珍贵的部分并非它为我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多少助力,而是它已成为我人生不可或缺的一段旅程。

这也是我给询问是否应该尝试做法官助理的学生的建议。他们经常会问:“我是否应该申请法官助理的职位?”“这对我的法律职业发展有帮助吗?”我的回答是,可能有所帮助,但这并非担任法官助理的主要动因。与其担任一两年法官助理,你们或许可以在律师工作中获得更多有价值的实践经验。但我们的生活并非仅是为了下一步做准备。我从事当前工作已有18年,若身体允许,我希望能再继续工作几十年。法官助理虽然只是我短暂几年的经历,但它赋予我一些真正独特且不同寻常的体验,而这正是我选择成为法官助理的原因。

学术之旅

Q4:在结束法官助理的工作后,您选择回到哈佛法学院执教。请问是什么原因让您决定投身学术,并选择了哈佛法学院?

我常对学生们说,无论是在法学院还是在其他学院,你们不仅在学习专业知识,更是在认识自己。你们在了解自己的兴趣、优势,以及什么能给你们带来成就感。以我自己的经历为例,从本科开始,特别是在攻读J.D.和政治学博士期间,我发现自己非常热爱学校的氛围。每当研究和撰写论文时,我都感到无比享受。尽管当时教学机会不多,我无法确定自己是否会喜欢教学,但我有预感我会喜欢。

在大学四年级和留学中国的那一年,我开始考虑未来是否要走学术道路,但还未做最终决定。然而,在研究生院的前几年和进入法学院后,我逐渐明确了这就是我想做的事情。

因此,在获得J.D.和Ph.D.学位后,我申请了学术工作,并非常幸运地收到了哈佛大学的邀请。虽然也收到了一两个其他的工作邀请,但哈佛对我来说是最佳选择。这里的导师给予我巨大的鼓励,我也得到了很多支持。我在波士顿长大,家人仍住在那里,我也喜欢离他们近一些。

这些原因让我选择了哈佛法学院,我觉得这是最适合我的选择。虽然法学院的一些朋友成为了非常成功的律师,并且拥有非凡的职业生涯,但我觉得学术环境更适合我。我很高兴能成为教授,有机会撰写研究论文、教授学生,我真心享受这些活动。

2012年,Stephenson教授在STL第一届毕业典礼

认知变化

Q:经过多年的教学和研究,与在法学院学习时相比,您认为您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有何变化?

虽然我现在的知识储备更加丰富,但是就对法律的理解和思维方式而言,我认为它本质上没有太大变化。在哈佛学习政治学和法学期间,我的思考方式经历了很大的转变。然而,在我执教的这段时间里,我并未察觉到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我确实遇到了新的观点,需要思考不同的问题,但我对法律理解的基本框架并未有显著变化。

与过去相比,我现在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思考方式的多样性。因此,我不再像过去那样轻易地批判那些以与我完全不同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的人。毕竟,我们都在探讨重大、复杂、棘手的问题,虽然解决方法各不相同,但我们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做出贡献。

我也更加意识到坚守自己的道德准则(Moral Center)、不忽视善良、正义与真实的重要性。我确实认为我们所有人,尤其是法律人,都应该能够从各个角度看待问题,并考虑这些不同观点中的最佳论据。然而,这样做也存在一种风险,那就是在学习多角度思考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迷失自己的道德立场。与年轻时相比,我现在对这一点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我很喜欢一句话,它蕴含了深刻的道理,让我深感共鸣。据说伟大的拉比亚伯拉罕·约书亚·赫舍尔(Rabbis Abraham Joshua Heschel)曾说过:“年轻时,我钦佩聪明人。而现在年岁渐长,我更看重善良的人。”这句话让我感慨良多。年轻时,我喜欢与聪明、博学且能进行严谨辩论的人交往。直到今天,在哈佛法学院和STL,我依然享受这样的交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越来越明白,善良、正直和内心的真诚才是最重要的。现在,我更敬佩那些坚持做正确事情的人,哪怕他们无法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

热爱之事

Q:您同时攻读了J.D.和政治学博士,在学术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同时,还保证了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在课堂上您总是充满活力,在如此忙碌的状态下,您是如何始终保持如此旺盛的精力的呢?

在STL的学生和其他学生面前,我始终尽力展现自己的活力,也努力把这种活力注入到每一堂课中。当然,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不可能对所有事情都保持旺盛的精力。

我认为,当我们对所做之事充满热情时,这件事情本身就能赋予我们巨大的能量。我特别喜欢站在讲台上授课,为一二年级的学生讲授《法律解释理论》(Theori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时,课堂本身就是我的能量源泉。在学术写作上,作为教授的一个优势是,大多数情况下我可以自主选择研究课题。我努力挑选那些能激发我兴趣、让我真心想要探索的课题,因为当主题真正吸引你时,撰写长篇论文就会变得相对轻松。

所以,我认为我之所以能做很多事情,是因为我幸运地选择了一个让我享受其中大部分内容的职业。当然,我的工作并非每个方面都让我快乐,比如我对一些行政工作并不特别感兴趣。但是,进行研究、写论文、教授课程、与学生互动、指导学生论文以及为同事的论文提供反馈,这些都是我真心热爱的。

教书乐趣

Q:您提到喜欢在学校教书,和学生交流。您认为,与学生互动和交流过程中最大的乐趣是什么?

我喜欢学生们给课堂带来的活力和热情,这种热情和能量源于他们对新知识的探索和发现。每次上课,我都能深切感受到他们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新事物的好奇。当我刚进入法学院时,我自认为颇为聪明,但我经常发现自己正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看待事物,我的思维在不断被拓展。这种经历既富有挑战性,也让人兴奋,是我以前未曾体验过的。然而,随着我的见识和学识的不断丰富,这样的体验变得越来越少,我遇到真正令人惊奇的新观点和法律问题的机会也变得越来越少。

然而,在教书的过程中,我能够看到聪明的年轻人在解决难题时的努力,感受到他们学习新知识时的热情与活力。尽管很少有学生,尤其是一年级的学生,会说出我从未听过的见解,但那是他们第一次有这样的想法、并建立这样的知识联系。和这些正在探索的年轻人在一起,我也元气满满,仿佛自己重拾了青春活力。

让我充满元气的另一个原因是比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转变,观察他们的进步。我清楚地记得,在法学院的第一学期结束后,与三个月前相比,我在智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当我完成整个法学院的学习时,与三年前相比,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无论是在哈佛还是在STL,能够见证学生们的逐步成长,我都感到非常满足。有时,我可能在他们成长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有时影响可能也并不大,但不管怎样,看到年轻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巨大的进步,我仍然觉得充实和满足。

教育影响

Q:您在哈佛法学院攻读J.D.的过程中,哪一方面的教育对你产生了最深远的影响?

从教育方法来说,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也是我选择在课堂上运用该方法的一个原因。在本科阶段,我修过一些包含讨论环节的研讨课,教授会提问题,观察学生是否有意愿回答。然而,我之前并未接触过传统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例如教授会问我:“斯蒂芬森先生,如果你是原告的律师,你会如何回应这个论点?”当我被这么问到时,我并不总是乐在其中。尽管如此,对于教授法律论证和法律分析而言,我认为这种方法非常有效(尽管并非所有课程都适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我喜欢它为课堂带来的那种活力和时有的压力。

从具体学科来说,我曾经上过的一门行政法课程对我人生产生了重大影响。起初,我对行政法的了解相当模糊,尽管常听人说这是一门极佳且不容错过的课程,但我并不清楚其具体内容。在法学院二年级的春季学期,我选修了这门课程,授课教授是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她现在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当时她在白宫工作一段时间后,来到哈佛法学院授课。这门课程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更重要的是,它将我的学习重点转向了行政法,并引领我踏上了行政法学者的职业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我所强调的这两种影响是相互关联的。卡根大法官(当时还是卡根教授)采用了尤为深入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她的课堂充满了活力和刺激,这门课改变了我的人生。

J.D.教育的特色

Q:STL是中国唯一一所提供J.D.教育的法学院。您认为STL的J.D.课程有哪些特色?

我认为STL的J.D.教育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它是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的,这个阶段才进行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与中国通常在本科阶段就开始的法学教育不同。在美国,他们遵循在研究生阶段进行专业法学教育的模式,STL的做法也与之类似;其二,J.D.这一标签本身就意味着学生需要学习大量的美国或西方法律。尽管STL是一所主要面向中国学生的中国法学院,但其课程中却融入了美国法的内容。

让我首先谈谈第一个方面:这是一个研究生项目。我认为这是J.D.教育的一个优点。让我解释一下这个优势。首先,研究生在智识和情感层面上都更为成熟。当一个人在其他领域有更广泛的知识时,他在学习法律时会有更多的收获。毕竟法律涉及政治、人际关系规范、经济商业事务管理等诸多方面。所以,在17、18岁时,即使你非常聪明,也可能难以深刻理解法律。

法律在其实践和研究中都需要深度跨学科。在J.D.课程中,你会遇到一些在本科就学习过法律的人。当然,你也会遇到有经济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自然科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等各个背景的学生,他们可以将不同的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视角带入课堂,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运用这些视角,并与同学分享他们的见解。例如,当我在哈佛法学院讨论某个解释移民法案的问题时,时有学生说“我过去几年在国会工作过”“我在移民组织工作过”“我本科毕业论文研究的是难民政策”,甚至还有同学说,“我学习计算机科学,可以设计一个算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所有这些讨论在J.D.的课堂上发生,这对法律学习非常有益。

另一方面,J.D.课程,尤其是美国顶尖法学院的课程,不仅包含实务类课程,还融合了哲学性、理论性以及跨学科的课程虽然法学院的主要目标是为实践做准备,但我们也鼓励你换一种视角思考法律,尝试那些你在实践中不常用的视角。J.D.课程在实践性课程和广泛、深入的理论及哲学性内容之间寻求平衡。我相信,在J.D.教育中,蕴含着一种独特的教育理念,而STL在课程设计上也正试图融入这一理念。


Stephenson教授在2015届毕业晚宴上

写作与分析能力

Q:您认为,对于年轻法律人,什么是最重要的能力呢?以及法学院应该进行的最重要的训练是什么?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对年轻的法律人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能力呢?我心里有个答案。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种技能并不是法学院直接教授的,而且我也拿不准法学院是否能有效地传授这种技能。这种技能就是写作——能够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写作,将复杂的思想或概念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

在众多重要的能力中,如果要我挑选出最重要的一个,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出色的法律写作能力。这不仅是我希望法学院新生入学时就具备的能力,也是我听说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其他雇主期望法学院毕业生在离校时必须掌握的能力。

并非所有的法学院都能很好地教授写作技能。在哈佛,我们设有专门的法律写作课程,STL也有类似的法律写作项目。这些项目都极具价值,也非常重要。然而,如果你在进入法学院之前未能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那么在这个阶段再进行教授就会有些困难。因此,我给法学学生的建议是,要积极寻找机会来实践和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

“年轻法律人最重要的能力”与“法学院最重要的训练”其实有所不同。我个人认为,从教学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分析能力(analytical skill)的培养——将法律问题拆解分析,洞察问题各方的核心论点,以及掌握如何构建和拆解这些论点的方法。

我想把这个观点和我之前提到的,我为什么喜欢J.D.的教育方式联系起来。法学院的目标不是教你法律,因为法律太多了,而且不断变化,不管你未来专攻哪个法律实践领域,你都将在实践中更详尽地掌握该领域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法学院中,我们的任务是——借用一句老话说——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弄清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各种观点是什么;确定对某个立场来说,最有力的法律论点是什么;理解这个法律论点是基于什么前提;考虑可能有力的反驳是什么;制定策略,如何增强反驳的说服力;确定可以使用哪些材料等等。

这种分析能力,正是我们努力在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核心技能。我先前提到的写作技能,实际上是要求你将这些分析过程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达出来。因为在课堂上,我们要求你进行口头表述,但这与撰写备忘录或法律文件时的书面表达是有区别的。

当然,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还需要很多其他重要的技能,但这些技能我们无法在法学院教授。例如,人际交往技巧非常重要,无论是说服潜在客户,还是与谈判伙伴建立良好关系。总的来说,法学院所能教授的,只是成为优秀法律人所需技能的一部分。

专业教育

Q:J.D.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您能分享一下您对“专业教育”的理解吗?

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通识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的主要区别在于,通识教育期望你能广泛地学习各种知识或者研究方法,并将所学应用于多个领域。在本科阶段,你可能会选择一个专业,但并不一定会从事与该专业相关的职业,通识教育并没有要求你为某一特定职业做准备。

相反,法学院、医学院、牙医学院等专业教育项目,是为了让你准备好从事特定的工作。虽然有很多拥有法学学位的人并没有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但是法学院的主要目的还是训练你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就如同医学院的目的是训练你成为医疗专业人士一样。

正如我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所提到的,这种差异涉及到法学教育的设计理念,这引发了一些有趣的问题。尽管J.D.教育属于专业教育范畴,但其目标并不仅限于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进行批判性思考,并从更广阔的视角审视法律和公正问题。因此,在法学院以及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寻求适当的平衡一方面,我们为学生未来投身法律行业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我们也注重引导学生思考法律的其他层面,因为这些层面的思考在学生日后执业时可能不易得到同等的重视和鼓励。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Q:您在哈佛法学院学习期间,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给您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您在STL教学时也采用了这种方法。作为学生,我能感受到这种教学方法对思维的启发。您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主要培养学生哪方面的能力?您在哈佛法学院和STL都选择使用这种方法的原因是什么呢?

不同的教授会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有些教授使用其他教学方法也同样有效。因此,我并不是说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就是最好的,所有人都必须采用。我个人特别喜欢在《法律解释理论》这类课程中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和STL,我选择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它能督促学生在课前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当他们不确定自己是否会被点名时。我在学生时代也有过类似体验,虽然我每次都会为课程做好准备,但面对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课程,我会准备得更加充分,例如卡根教授的课程。

其次,我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在良好的苏格拉底式互动中,关键不在于记忆和复述课前材料的内容。相反,我更希望学生能像律师或法官那样,自信地回答问题或提出论点。在课堂上要求学生即时做到这点,能有效激发他们的思考。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主动学习,而非被动接受知识。

再者,此法之所以有效,部分原因在于学生不知道自己是否会被点名,因此他们会不断思考“如果我被点名了,我该说什么?”这种积极参与的态度正是我在课堂上希望培养的。同时,它也鼓励学生认真聆听同学的发言,因为他们可能需要回应同学的观点。我在课堂上非常重视这种积极的互动

另一个原因可能听起来有些特别,它与学生是否能够自在地在课堂上发言有关。有些学生在课堂上非常愿意发言,而有些人则感到不太自在。我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那些发言时感到不自在的学生很有帮助,因为它为他们提供了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我发现,在参与这些交流时,一些原本缺乏自信的学生,实际表现往往超出他们的预期如果课程完全采用老师讲授的方式,或者通过自愿举手发言的方式进行,这些学生很可能不会参与讨论。因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激励他们迎接挑战。即使起初会遇到困难,但他们通常会逐渐意识到自己能够应对这样的互动我认为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学习,还能帮助学生提升自信。

另一个原因是,法律人除了需要提出论点和进行批判性思考、讨论外,还必须能够在压力环境下有出色的表现,尤其是自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一点对于诉讼律师或经常进行报告陈述的人来说尤为明显。然而,这种技能对其他法律从业者也同样重要。我曾与一些从事交易律师工作的学生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在董事会上也需要回答类似的问题,例如“为什么我们选择这种方式进行交易?”或者“为什么我们没有考虑其他选项?”在会议室里,所有人都会注视着他们,等待他们的回答。律师常常需要在压力下保持出色表现,并在具有挑战性的环境中清晰、有条理地表达。我相信,法学院的课堂是一个相对让学生感到自在和安全的空间,可以让他们逐渐适应这种情况。

我认为,如果学生在法学院时经常被点名回答问题,并体验过面对难题时的窘迫和不知所措,那么当他们作为一、二年级的助理律师开始职业生涯,面对合伙人、客户、法官或其他人的挑战时,就会更加从容镇定,因为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情境了。

批判性思考

Q: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课堂中如何具体运用?您认为该方法如何帮助学生实现智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不同的教授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方式各不相同。我通过提出问题,给予学生机会阐述法律论点,同时鼓励他们反驳这些论点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

在课堂上,我有时会让学生分饰不同的角色。比如,你可能会扮演原告的律师,我会要求你为当事人提出最有说服力的论点。接着,我可能会让另一名学生扮演被告律师,对你的论点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有时,我还会让学生扮演法官,或者让他们阐述自己的个人观点。我希望学生能够胜任这些角色。作为律师,你需要为客户提出最佳论点。有时,你可能不完全同意客户的立场,但仍需提出强有力的论点,并预见到对方可能提出的最有力的反驳。

另外,我希望所有学生都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在内心形成自己的答案。如果有学生未来成为法官,他们将需要做出决断并形成判决意见。但即使你们不处于这个位置,我也希望你们能够经过思考得出自己认为的最佳答案,而不仅仅是为双方立场进行辩护。学生们应该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正是我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目的,也是我希望学生们能够深入思考的内容。

授课方法的多样性

Q: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所有课程都强调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吗?有哪些课程侧重于使用这种方法,有哪些课程结合了其他教学方法?

讲授型的课程能够迅速且有效地传递大量信息。如果课程只是由我一人讲授,那么我可以在课堂上介绍更多的观点和想法。而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尽管可以深入剖析问题,但在信息量的传递上可能较为有限。我有一些同事主要采用讲授的方式进行教学,且取得了非常出色的教学效果。另一些同事则更倾向于营造一个轻松、平等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参与讨论,这种讨论则通常是基于学生自愿的。此外,还有一些教授喜欢与学生进行深入的探讨,他们可能会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或者在每堂课中指定几名学生来主导讨论。教学方法确实多种多样。我选择了我认为最佳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源于我作为法学生时的学习体验,并且我认为它对于培养我强调的特定律师技能最为合适。然而,其他教授可能会强调不同的技能,并因此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保持多样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教学方式,作为学生,你可以寻找最适合自己的教学风格,并据此选择相应的课程。

我确实相信,对于强调法律论证和其他批判性法律思维的课程,苏格拉底式教学法非常适用。然而,对于那些更偏向哲学探讨或涉及复杂问题的课程,研讨课的形式往往效果更佳。在研讨课上,我一般不会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而是选择更偏向自由讨论的方式。对于教授特定技能的课程,如法律经济分析,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可能并非最佳选择。同样,在法律与统计学的课程中,我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也难以高效传授统计学知识。在这种情况下,解题和在黑板上演示数学概念是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

2016年,Stephenson教授在STL主持学术讲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Q:您的《法律解释理论》课程纠正了我对英美法系的一些误解。通过您的课程,我理解了即使在英美法系中,成文法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您如何看待大陆法系(civil law)和英美法系(common law)之间的区别?

我的同事,Holger Spamann教授,是研究这些问题的专家。他曾提出一个观点,这正印证了我长期以来的疑虑: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被过度夸大了,而且将这种差异作为比较法的核心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实用。

这种区分之所以无益,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人们往往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简单定义为法律规范的首要来源是基于案例法/先例,还是基于成文法。然而,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以美国为例,虽然它通常被视为普通法系国家,但其法律体系却主要由成文法主导。作为传统普通法发源地的英国也是如此。此外,在许多被归类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对先例、司法推理(judicial reasoning)、类比等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因此,那种认为英美法系完全围绕案例和先例,通过司法推理来发现法律,而法国和德国等法律体系则纯粹基于成文法的观点,其实并不准确。真实的法律情况远比这种描述要复杂得多。

另外,“common law”和“civil law”这两个术语都能指代多种法律概念,这种术语的多义性使得相关讨论变得模糊且不明确,并引发一些问题和误解。相对而言,讨论法律传统可能更具实际意义。简单地将问题归类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对比,可能会扭曲我们对法律体系表象及实际运作方式的理解。


成文法的地位

Q:您认为在普通法国家,成文法的作用是什么?

成文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若我们身处19世纪的法学院,普通法无疑会占据法学教育的核心。但在21世纪,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在成文法上花费的时间要远超过普通法。对于美国的律师而言,掌握一定的普通法知识同样重要。不仅因为如果你在州一级执业,它可能是适用的法律,更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时可以见到源自普通法的理念或术语。以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个案件为例,案件涉及对联邦成文法中的“induce or encourage”这一术语的解释。为了准确解释这一术语,法院参考了它在传统普通法中的运用和解释方式。尽管如此,21世纪的律师更多地是钻研成文法。他们有时需要深入研究宪法——这同样属于成文法的范畴。相比之下,基于普通法实质性内容的案件判决并不常见。


期待与希望

Q:您刚刚提到,您非常喜欢与学生互动和交流。然而,教育工作有时颇具挑战性。在某些情况下或者特定的教学环境中,有没有学生的表现与您的期望有所偏差,从而让您感到些许遗憾或沮丧的呢?

自2005年从事教学工作以来,我确实遇到过几名“棘手”的学生,但数量不多。在哈佛法学院,我同时负责教授一门进阶的写作课程。在这门课程中,我有时会发现学生的写作质量不尽如人意。然而,我并不责怪学生,而是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之前所受的训练不足。我认为学生缺乏系统的、分析性的写作训练——我所说的并不是小说、自传或日记等文学性写作,而是指客观分析性的写作技能。遇到这种情况,我确实会感到有些沮丧。

在STL,我有时会碰到另一个需要我特别关注的问题。首先我想澄清,我并不因此责怪学生。有时我在课堂上问一个问题,学生会低头查阅书本,希望自己读到正确部分,而不是尝试用自己的话来回答问题。我理解并尊重学生的感受。有时,他们可能觉得自己知道应该说什么,但却不够自信用英语流畅地表达出来。因此,他们会查阅书本,以确保使用的英语准确无误。但是,我想告诉学生的是,我并不苛求英语口语的完美。我更关心的是他们自己的理解,以及他们能否真正理解自己所说内容的含义。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并不想用“感到沮丧或遗憾”这样的表述,因为这可能让人误解为我对学生有所不满。对于STL的学生,如果要我提及一个较为持续性的关注点,那便是我在努力持续地引导他们调整某些学习习惯。这往往涉及到调整他们固有的思维模式,而这种思维定式可能受到他们本科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希望能引导学生摆脱一种观念,即当教授提问时,他们应该直接复述书中的原话。这是我在STL教学中一直努力改进的问题。


与STL结缘

Q:您什么时候开始在STL教学的?您是如何了解到STL的?您能与我们分享一下您来到STL任教的契机吗?

我第一次在STL教学是在2009-2010学年。在此之前的一年,何美欢教授(Betty Ho)邀请我前往清华大学进行关于美国行政法的讲座,这个机会让我倍感兴奋。自1997-1998年在北京度过一年后,这是我第一次重返中国,我感到非常激动。

在访问清华之前,我向一位同事提到了即将到来的旅程。他说:“我不知道你与中国有如此深厚的缘分,那你对中国其他的教学机会是否感兴趣呢?”我回答道:“当然!”于是我的同事通过电子邮件将我介绍给了STL的创院院长Jeffrey Lehman教授,那是STL创院的第一年。我计划在清华大学授课后前往中国香港进行短暂访问。凑巧的是,Lehman院长当时也在香港。于是,他提议我们见一面,这样他可以向我分享更多STL的详细情况。见面后,他问起我目前在哈佛法学院教授的课程。我告诉他,我正在讲授《立法与规范》(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这是哈佛法学院新开设的课程,我不仅参与教学,还参与了课程设计。他听后说道:“这门课程听起来非常棒。我们STL也应该设置类似的课程内容。您有兴趣成为STL的访问教授吗?”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答应了他的邀请。

于是,我于2010年6月首次来到STL,那段经历令人难忘。之后我受邀再次以访问教授的身份重返STL。自那以后,我每年都会回到STL执教,即使在疫情期间,我也以线上教学的形式继续我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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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何美欢老师(一排左二)邀请Matthew Stephenson教授为《普通法精要Ⅲ》同学开设研讨课,图为结课后的聚餐合影。(图源自王振民等:《君子务本——怀念清华大学法学院何美欢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变化与观察

Q:您现在已经在STL授课14年了,您能和我们分享一下您观察到的STL的一些变化吗?

STL的第一个变化是学生人数增加了。当我第一次教课时,整个班级大约有50名学生,所有人一起上课。现在,每个班大约有一百多位学生。另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次来的时候,学校主要依赖访问教授。除了Francis Snyder教授和Ray Campbell教授等一两位常驻教授外,大多数课程都由访问教授来授课。

此外,STL创院之初,原本的想法是建立一个为期三年的J.D.教育。然而,创院的领导很快意识到这种方式行不通,于是转变为采用美国法J.D.和中国法J.M.(Juris Master)的双轨培养模式。尽管我不直接参与中国法项目,但我从学生、校友和STL的同事那里了解到,该项目已经有了巨大的创新和进步。当我刚开始在STL教书时,J.M.项目中并没有常驻教授,所有的教授都是访问教授,他们会短期集中授课,学生需要在这段时间内连续坐上八个小时来修完这门课程。然而,现在STL已经拥有了许多优秀的中国法教授。

不论好坏,我认为STL的课程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变得更加实务导向。STL创院初期,它似乎紧密遵循了美国法的J.D.模式,不仅包括美国民事诉讼法、美国侵权法和美国合同法这样的基础课程,还包括了法律与女性主义、法律与哲学、个人权利等主题的研讨课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课程设置越来越注重实践性,增加了如国际仲裁、国际商业交易、合同起草等课程。

在STL早期,学院里充满着“创业”的氛围,学生们自豪地称自己为开拓者(pioneers)。我认为当时的学生们更相信他们的成就会为学校赢得声誉,而不是依靠学校的声誉来成就自己。最初几届的学生身上有一种特别的能量和活力,这让我至今仍然怀念。当然,我也非常喜欢现在的STL学生。我听说新入学的STL学生在学术成绩上比早期班级更出色,我个人也观察到,现在STL学生的平均水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请不要误会,早期的学生中也有很多优秀的个体,但就我课堂上的教学进度而言,现在的学生无疑更加出色。然而,我有时仍然会怀念那些早期的岁月和最初班级的学生文化。他们非常努力,对STL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STL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成功的结果。最初几届的学生都是冒险家。虽然北大是中国顶尖学府之一,但当时的STL还默默无闻。因此,那些选择STL而非其他更有名的法学院的学生,确实是在冒险。说实话,现在,像我这样性格的学生越来越多,而我并不是一个大胆的冒险家。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表现出色,同时也更加谨慎,更倾向于选择发展成熟的机构。

这让我想到苹果公司的企业文化。当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和史蒂夫·沃兹尼亚克(Stephen Wozniak)在车库里组装出第一台Apple I计算机时,那种初创时期的氛围与如今的苹果文化大不相同。许多年后,多数首席执行官都不愿再回到那样的情境中。然而,我敢打赌,史蒂夫·乔布斯在世时会时而怀念那些早期的日子——那些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行的日子。

“随机应变”的早期文化

Q:您刚刚提到STL的整体氛围发生了转变。我很好奇,是什么让您感受到了这种转变呢?

这很难用言语来形容。我得承认,这更多是基于我个人的一种直觉。

这种直觉部分来源于和学生们的交谈。比如说,当你问及他们的背景或选择法学院的初衷时,你会发现,早期学生的故事往往更加不同寻常,他们似乎更具个性,甚至带着些许叛逆。我可以想象,早期的学生可能会说:“尽管父母觉得这是个疯狂的决定,但我还是选择了STL。”而现在的学生可能更倾向于说:“我选择STL,是因为父母觉得这是个正确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并没有直接引用任何学生的原话,而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向大家传达我的想法。

现在的学生们都非常勤奋刻苦,但早期的学生身上有一种“时刻准备着”的斗志。那时候的很多设施都不完善,没有如今漂亮的新建筑,设备经常会突然坏掉,常常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我有时会开玩笑说,STL的座右铭应该是“随机应变”(Just Roll With It),也就是以一种开放、平和的心态灵活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变化、挑战和挫败。

我并非在评价现在的STL有何不妥,只是感觉到,与以往相比,学院的氛围似乎有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学生们对自身以及对学院理解上。我相信,仍有许多学生对STL有深厚的感情。但同时,我也注意到,有些学生可能更多地将STL视为求学路上的一个驻足点。回想起早些年,那时的学生们都全心投入在STL的学习生活中,他们坚信自己是定义STL的一群人。当时,没有高年级的师兄师姐为他们引路,他们只能勇敢地自行探索,寻找属于自己的答案。

《法律解释理论》课程

Q:您在STL教授的《法律解释理论》课程,旨在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其中,课程特别聚焦于探究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此外,该课程还将深入探讨法律解释中的主要现代学派,如文本主义和目的主义,并涉及解释工具的应用问题,例如立法历史和解释规则。同时,课程也会讨论法院在解释立法文本时的角色定位。您在哈佛法学院也开设了此课程。想请问您,在不同国家的法学院授课时,是否会对课程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

在哈佛法学院,我为一年级的学生开设了《立法与规范》(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这门课,同学们一般称其为“Leg-Reg”。这门课实际上是《法律解释理论》与《美国行政法》的结合,所使用的教材与我在STL授课使用的教材是完全相同的。STL的课程计划,正是基于哈佛课程前三周的内容而设计、调整的。

但是,我也做出了一些改变。首先,在STL,出于外语教学的原因,我推进课程的速度会更慢一些。用母语学习这门课程已经是非常大的挑战了,使用第二语言进行学习则挑战更大。尽管STL学生们的表现总是让我感到惊喜,但我仍然需要调整授课速度——由于《法律解释理论》这门课程需要深入关注特定词语和短语的细节,用一门外语进行学习绝对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我会适当放慢讲解速度。

此外,像我之前提到的那样,面对STL的学生时,我会更加注重引导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自己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复述原文材料。另外,我的美国学生对美国的制度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这是他们的背景优势。而在STL,有些背景知识我需要额外向学生们解释,以确保他们能够全面理解。这些差异虽然存在,但我所教授的核心内容始终保持一致。


课程使用教材

授课故事

Q:我们了解到您之前在STL还开设了其他课程,比如《国际反腐败法》。您是否还开设了其他课程?在过去的几年里,您在STL开设了《法律解释理论》这门课程。为什么您暂时不再教授其他课程了?我们真的很喜欢您的课,您是否考虑过重新开设您之前的课程?

起初,我除了讲授《法律解释理论》外,还教授了另一门课程——《美国行政法》,这也是我的专长领域之一。与《法律解释理论》相似,那门课程虽然时间较短,未能全面覆盖相关领域的全部内容,但它向学生介绍了美国行政法的六个核心概念。STL后来聘请了一位常驻教授,同样讲授这门课,并且能更全面地展开课程内容,因此我便不再开设这门课了。据我所知,这位教授可能已经离任,所以STL目前可能未再继续开设《美国行政法》课程。

不再教授《美国行政法》之后,我开设了《国际反腐败法》研讨课,又讲了几年。这门课程采用研讨形式,并非基于苏格拉底教学法,有大量的材料需要阅读。它更关注政策问题和组织机构问题,而非单纯聚焦法律条文。我也非常享受这门课程的教学过程。

停止开设《国际反腐败法》课程是出于技术性考量。《法律解释理论》课程的学生人数过多,导致我无法按自己喜欢的方式授课。在为期三周、有上百名学生的课程中,我难以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因此,学院决定让我将课程分为两个班进行。这样一来,我便无暇再教授《国际反腐败法》相关课程。我每年都会与STL的院长和副院长商讨教学计划。如果我每年来访两次,而非目前的一次,我可能会考虑重开这些课程中的某一门,或增设新课程,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学院的需要。

比较法视角

Q:您最初开设了一门《美国行政法》课程。您认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意义是什么?目前,STL没有开设《美国行政法》课程。您认为有必要重新引入这门课程吗?

行政法在美国绝对是核心领域,因为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领域不仅涉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涉及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环境法、证券法、能源法、通讯法——所有这些领域都有行政机构发挥核心作用。因此,对于美国律师来说,熟悉美国行政法的各种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对于中国学生来说,理解中国的行政法自然很重要。对他们来说,没有直接的、实际的理由去学习美国行政法。很少有中国法学院毕业生会实际从事美国行政法相关的工作。然而,我认为中国学生学习美国行政法的重要性与美国学生学习中国、法国或德国的行政法或比较法的益处是一样的。这也是你们学习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因。你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会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但理解这些概念和方法可以极其有益。

了解美国行政法,可以让你们接触到不同的法律方法和概念,这对培养法律思维非常有益。我听说,有学生在学习中国行政法时,教授提到了我在STL课程中讲解过的美国行政法概念。所以,不管是否由我来教授,如果STL重新引入美国行政法课程,将是非常好的。并不是因为它在执业上直接有用,而是因为我相信比较法的思维方式能够带来新的启发

压力与焦虑

Q:可能是因为就业市场的原因,我时常因为平衡实习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而感到十分焦虑,一方面,我认为早点出去实习或许能给我带来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我又想要在学校里多学一点内容。您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在这里,我希望非常谨慎地措辞,以免对我所不了解且未曾经历的他人选择做出不当评价。当我在哈佛法学院上学的时候,我还算游刃有余。因为成绩优异,所以我能够比较轻易地在律所获得工作机会。因此,把法学院的岁月当作纯粹的智识探索之旅,是一种更为容易的选择。

我当然不想要对那些面对更多不确定性、经济压力和职业忧虑的同学的个人选择进行评价。如果说在当今的中国就业市场,一个人想要得到一份好工作,就必须尽早获得实习经历的话,这样的现状下,他们或许正在做出最适合自己的抉择。

但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我也确实会感到很遗憾。在法学院(或者说,在学校)的时光,是一段独特的、别样的、有机会做“无用但有趣”之事的时光。并且,我认为,这些经历本身蕴含着无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也会给你们的职业生涯带来很多普适的、间接的益处。

有句老话讲:“青春时光理应由年轻人尽情享受。”我完全赞同。我还想再加上一句,“校园时光理应由学生好好享受。”我猜你们大多数人从4岁开始就进入学校了,在学校待了二十多年。在离开学校之前,你们可能意识不到校园生活有多么美好。你们中的一些人可能说:“谢天谢地,我真是上够学了。”但是另一些人可能会说:“哇,上学真好,我真怀念上学的日子。”这不是说你们应当一辈子呆在学校里——有一部分人,比如说我,舍不得离开学校并决定永远留在学校——大多数人还是要向前走。当你还在学校时,能善用学校所提供的多元资源,而非仅仅关注对未来职业生涯有直接帮助的部分,那会是一件很快乐美妙的事情。

生活不是一场不断打怪升级的游戏。对于你们之中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那一部分来讲,如果你足够幸运、足够健康,你会在法律领域里面耕耘几十年。所以,抓住学校提供给你的那些机会,去试着以一种更加广阔,更加理论化、哲学化的视角思考问题。去学习一些并非你的关注领域、但能够给你带来智识上的收获的课程。也许你对家庭法并不感兴趣,也不会去相关领域执业,但如果你对法律是如何去规制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感到好奇,那么尽管去学习一门家庭法的课程吧。

再次强调,我不是在对任何人的个人选择做出评价。如果大家都因为就业市场的压力而不得不早早开始进行实习,我会认为这是就业市场的问题,而非个人的问题。正如那句流行语所说:“讨厌游戏规则,而不是玩家(hate the game, not the player)。”

然而,如果就业市场确实导致学生们不得不在法学院的第一年就把全部注意力放在实习上,那这真的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你们会因此失去许多成长的机会。许多最聪明、最机敏的律师都拥有以高度复杂的方式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他们能够融会贯通不同领域的知识,又同时对每个领域的知识都有深度了解。如果你过早地聚焦于某个特别的领域当中,比如兼并和收购,你一切所学和所做,包括实习,都只是关于兼并收购领域的,即便你最终真的成为了一名兼并和收购律师,你也将会错失许许多多可能对你意义非凡的经历。如果你有选择的自由,不要把法学院的意义消解成一个纯粹的、狭隘的法律职业训练过程。

困惑与迷茫

Q: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的变革(俄乌战争、经济下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气候变化)。这些变化和世界大事有时候会给我们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您会对这些划时代的问题感到挣扎或不知所措吗?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处理焦虑情绪,并且重建生活的秩序呢?

这是一个宏大的问题,我不确定自己是否能够提供一个不错的答案。我想说的是,尽管当今世界变化莫测,但几乎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时代症结。我是一个幸运儿,高中到大学这段期间刚好赶上了美国相对稳定和繁荣的年代——从1989年后冷战结束,到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前。回看那个时候,特别是在克林顿执政期间,经济蓬勃发展,到处一片和谐繁荣的景象。然而,即便当时,我们依然觉得这个世界在走向疯狂、面临分崩离析。

所以,我想告诉你们的是:这就是生活。我认为,你们之所以有时候把一些事看作前所未有的事情,只是因为在过去类似的事情发生时,你们还太小,没有注意到这个世界在发生着什么。在孩提时代,你们也许会从报纸上获得对一些事情模糊的印象,但当你们长为成年人时,你们将会对这些事情更加敏感。这不是在消解一些事情的重要性,我只是想要强调,这是世界和生活的常态。

我为这些世界大事感到担心吗?当然,我感到十分担忧。我对于应对这些事情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好吧,并没有。欢迎来到成年人的世界。但是,即使事情看上去很糟,你依然可以在可控的小范围内做出许多影响和改变,生活中依然存在许多小确幸和许多值得开心的理由。

经营你的人际关系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像家人、朋友、爱人等十分亲密的关系。做出职业选择也是相当重要的,你或许想确保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对你来说是有意义的,与你并肩作战的同事是你喜欢并尊敬的。最终,你可能会意识到,正是这些因素真正决定了你对生活的满足感。

维持友谊很重要。当我还在上学时——不管是大学还是研究生院、法学院,或是在毕业后的最初几年,在同龄人里维持友谊都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当你在上学时,所有人都在一起。当你想出去玩时,你只需要提议“我们出去吃吧”或者“我们去看场电影吧”,所有人都步调一致。我在毕业几年之后,还会去纽约朋友家里的沙发上借宿,住在华盛顿特区的朋友也会来波士顿找我。我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去维持这些友谊。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工作压力的增大,维持友谊变得越来越难。大家分散在世界各地,有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有的迎来了新生命的诞生。这些友谊不再一如既往地坚固,你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保持它们的生命力。当然,人不可能去同时维持无数段关系,但是,对于那些你真正珍视的友谊,还是值得努力维系下去的。

我知道我的回答听起来有一些文不对题,似乎没有解决“如何应对国际变化下的时代焦虑”这样的问题。但是,既然你们大多数的日常焦虑和压力都来自于人际关系,我认为投入精力到经营友谊当中还是非常必要的。

我没有资格给任何人提供人生建议,所以接下来我会非常小心、谨慎地措辞。你选择与之分享生活的重要人物,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你的幸福感和职业发展轨迹。因此,在做出这个关键决定时,请深思熟虑。

那些世界大事,我们无法直接控制。我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对此“两耳不闻窗外事”——关注这些事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们无法直接影响它们的结果,只能做出反应。这些事情会塑造你们的价值观,你们也会从他人的反应当中了解这些人。但是对于个人焦虑来讲,你应当专注于那些你所能控制的事情(包括专业和朋友的选择),投入到可以带给你开心快乐的爱好和活动当中。


2023年,Stephenson教授在STL主持Panel Talk

潜力与期待

Q:请问您觉得STL学生的特质是什么呢?

很难提炼出某一种具体的特质。在STL度过了这么长的时间之后(尽管单次时间都比较短),我感觉我已经融入了STL的集体。我必须强调,在我最初来STL的那段日子,我的经历就是非常积极的。

我切实地喜爱所有学生和整个集体,被他们带来的热情所深深打动。我享受认识一个学生并见证他一步步成长的过程。我喜欢STL的文化——这种文化有所变化,不过我自始至终都很喜欢。

此外,我在本科期间学习中国语言、文化、历史和政治的经历深深地影响了我。当我还是本科生的时候,我一度想成为一个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学习中文、到中国旅行、思考中国问题,但后来我放弃了。在STL教学某种程度上让我回归了自己的老本行,回到了自己一度向往的环境,并且和自己志趣相投的年轻人们成为朋友。

感谢STL,我现在拥有很多中国朋友,大多数都是之前的学生。当我去深圳、北京、上海或者香港时,我都有认识的人。我可以与他们一起吃饭,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一下他们的法律职业生涯进展如何。

所以,就这一点而言,我感到自己已经深深融入了STL的集体,STL也已经成为了我学术和职业生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潜力与期待

Q:您觉得STL最特别或者最有潜力的一面是什么?您对于STL和STL的学生有什么期许吗?

我觉得我不是就学院事务发表言论的最佳人选,毕竟我每年只在这里待一段时间,并且我没有担任任何行政职位或参与学院任何决策。

作为一位访问教授,我对于STL的印象是,STL的毕业生与绝大多数中国法学院的毕业生都不相同。STL的法学教育方法具有显著的国际化、跨文化交流的特点,十分强调批判性思考。STL毕业生身上的这种独特性得到了许多律所和其他高校的认可。我也相信,STL的成功将会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更加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所以,即使STL面对着来自市场和各个方面的压力,我仍旧希望STL能够保持自己独特的优势。我认为管理层将会持续努力,让各种因素达到一种平衡。

STL的第一届学生喜欢称呼自己为“开拓者”,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后面的若干届学生同样是“开拓者”。你们都是自己学院和STL独特教学方法的代言人。尽管STL的毕业生只占全中国法律行业从业者的极小一部分,我依然认为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STL可以逐步地影响整个法学教育界和职业界。我希望STL能够不忘初心,永葆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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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访谈由蔡家纯、卢晴、罗涵雨、张紫宇、朱红同学采访、撰稿及翻译,本次访谈于2023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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